打官司胜诉了
判决书发微信群“晒一晒”
结果……
基本案情
蒋某与钟某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2023年10月,钟某某饲养的宠物狗被蒋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后不幸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蒋某向钟某某赔偿8550元,并向双方电子送达了判决书。
同年11月,钟某某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后,未征得蒋某同意,在未对蒋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处理的情况下,将判决书的电子送达链接转发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导致蒋某个人信息泄露。
蒋某认为,钟某某的前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某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某未将蒋某个人信息隐匿,而径直转发电子送达链接至业主群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业主群内其他人员可通过点开链接的方式,任意查看、复制、传输、加工、利用蒋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而且还会导致上述个人信息被其他不特定人群获得,处于随时可被他人知晓、评价、不合理利用的危险状态。即使钟某某转发判决书并无恶意,也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对判决书涉及到的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遂判决:钟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文字道歉信,向蒋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判决书中所涉的原告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被告未经隐藏相关信息而转发判决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在使用诸如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时,若要公开或转发含有他人重要信息的文件、图片等,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以免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同时,若发现自身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应第一时间与对方协商处理,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