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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微信群“晒”胜诉判决书?法院:泄露他人信息,赔礼道歉!
作者:龙俊杰  发布时间:2024-10-21 17:56:42 打印 字号: | |

打官司胜诉了

判决书发微信群“晒一晒”

结果……




基本案情




蒋某与钟某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2023年10月,钟某某饲养的宠物狗被蒋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后不幸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蒋某向钟某某赔偿8550元,并向双方电子送达了判决书。


同年11月,钟某某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后,未征得蒋某同意,在未对蒋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处理的情况下,将判决书的电子送达链接转发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导致蒋某个人信息泄露。



蒋某认为,钟某某的前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某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某未将蒋某个人信息隐匿,而径直转发电子送达链接至业主群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业主群内其他人员可通过点开链接的方式,任意查看、复制、传输、加工、利用蒋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而且还会导致上述个人信息被其他不特定人群获得,处于随时可被他人知晓、评价、不合理利用的危险状态。即使钟某某转发判决书并无恶意,也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对判决书涉及到的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遂判决:钟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文字道歉信,向蒋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判决书中所涉的原告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被告未经隐藏相关信息而转发判决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在使用诸如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时,若要公开或转发含有他人重要信息的文件、图片等,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以免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同时,若发现自身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应第一时间与对方协商处理,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联系电话:023-67177537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418号邮政编码: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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