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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司法建议” 促推“劳动碰瓷”行为源头治理
作者:高兴敏  发布时间:2024-11-28 17:01:14 打印 字号: | |

为促推司法机关、代表委员在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同心同向,进一步推动司法建议落地落实,近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围绕劳动争议领域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代表委员+司法建议”调研座谈活动。全国人大代表黄大勇,市人大代表彭渊、鲁磊、申静,市政协委员李茂顺受邀参加。渝北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力出席并主持会议。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力到会交流意见。


活动中,代表委员一行前往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实地参观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劳动用工情况,交流企业与员工常见法律纠纷问题,围绕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方法路径展开了充分讨论。




座谈会上,渝北法院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该院“代表委员+司法建议”工作机制概况及所涉案件裁判思路,民三庭庭长肖锋对该案特点进行解读,并就司法建议的制发背景进行了详细说明。今年以来,渝北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劳动碰瓷”牟利行为,为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帮助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消除隐患,该院依托“代表委员+司法建议”机制,邀请代表委员全流程参与司法建议的现场调研和起草论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会上,拟被建议单位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力作了交流发言,分析了司法建议反映出的“劳动碰瓷”问题形成原因,并从主管部门职责、企业主体意识、部门协调配合、沟通联动及坚持调解优先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渝北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力表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平台。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司法建议办理,能够使代表委员更加直观地感受人民法院推动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成效,同时也能积极吸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借助代表委员集体智慧和多重监督力量,促推司法建议落地有声见效。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吸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文本,力争把司法建议做深、做实、做好,确保司法建议发挥实效。


代表委员围绕司法建议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渝北法院作为“代表委员+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的首创之地,注重聚合人大、政协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抓前端、治未病”的制度功效,有效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改进工作,充分体现了司法责任担当。


黄大勇【全国人大代表】

渝北法院在办理司法案件之外主动作为,切实关注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平衡问题,体现了司法务实的作风。该司法建议所反映的“碰瓷”情况,在安保行业时常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企业用工稳定和自身发展,希望司法机关和行政职能部门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不仅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建 议:

1.加强对企业用工指导和监督,推进企业规范用工,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碰瓷行为;2.明确对“劳动碰瓷”的认定及处罚标准;3.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碰瓷”案件时,兼顾公平与合理,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加强法律宣传,促进企业和劳动者均依法行事。


彭   渊【市人大代表】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类型劳动争议案件,这也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制度,更好保护员工利益。但发生劳动争议时,并不全然是企业的责任,本司法建议反映的“劳动碰瓷”问题即是如此。对一些处于初创期或规模比较小的企业而言,因难以具备规范的人力资源制度,造成企业在人力成本上的巨大负担,影响企业发展。


建 议:

1.建立劳动者个人信用信息登记使用机制,让企业在招录阶段有据可查;2.加强对企业涉员工调岗、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处理指导,保障公司对员工的自主管理权落到实处。



鲁   磊【市人大代表】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处于被动局面的较多,导致劳资双方相互都要设防,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对于有目的的“劳动碰瓷”,要给予法律上明确的否定。


建 议:

1.司法建议中要体现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碰瓷”认定和制裁难的问题;2.就碰瓷行为,建议各相关部门加强与企业沟通,共同防范,同时及时向新闻媒体曝光此类不文明行为。




申   静【市人大代表】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并不一味是弱势方。本司法建议反映出的“劳动碰瓷”问题,虽然相关企业确实存在瑕疵,但劳动者也存在不诚信行为。


建 议:

1.仔细审查劳动争议案件时效问题,对劳动者明显不诚信的主张不予支持;2.尊重企业历史和文化,给予企业自我纠错空间;3.及时对“劳动碰瓷”行为进行认定,对恶意碰瓷行为不予支持。




李茂顺【市政协委员】

物业、安保等行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较多法律风险,司法与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个案时应给予适当纠偏,客观平等对待劳资双方的利益。


建 议:

1.加强对劳动者普法教育,对劳动者故意不诚信行为,加强惩戒措施;2.妥善处理劳资矛盾,保护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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