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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丨人民法院报:重庆一老人为治病注射干细胞后死亡,某生物公司违规提供干细胞、某医院无资质临床应用被判承担主责
作者:唐海峰 余婧  发布时间:2024-10-14 16:30:02 打印 字号: | |
生物公司违规向个人销售“人羊膜上皮干细胞”,医院没有资质却将前述干细胞直接进行临床应用,患者接受干细胞注射后死亡,生物公司、医院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输入干细胞致人死亡案,判决生物公司、医院构成共同侵权。



基本案情


袁某系一位60多岁的老人,患有痛风及主动脉狭窄等疾病,某生物公司员工建议其接种干细胞治疗。2022年12月,袁某在某医院注射了某生物公司配送的“人羊膜上皮干细胞”后身体不适,转上级医院抢救治疗2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呼吸衰竭,肾功能不全(很高危),病情危重等”。出院当日,袁某于家中去世。袁某家属遂将某生物公司及某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袁某家属申请对袁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4家鉴定机构,均因“未做尸体解剖,无法判断死因”被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输入涉案干细胞前,袁某家属明确向某生物公司员工告知了袁某动脉狭窄等病情,该员工仍建议尽快使用干细胞,袁某在静脉输入涉案干细胞后极短时间内即出现急性心肌梗死。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足以认定袁某的死亡与输入干细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干细胞尚不具备直接投入临床治疗的条件,用于临床治疗存在重大伦理风险和健康隐患。某生物公司员工向袁某及其家属推荐并提供该公司的干细胞,存在重大过错;某医院作为不具备实施涉案干细胞回输资质的医院,仍为袁某实施回输,该医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亦存在重大过错;两被告对静脉注射涉案干细胞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构成共同侵权;袁某及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非经正规医疗机构诊治的情况下选择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干细胞治疗,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某医院和某生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90%,遂判决某生物公司与某医院赔偿袁某家属76.1万余元。

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干细胞治疗是生物医学技术的一项创新和进步,对人类健康事业具有重大意义,但也蕴涵着极大的临床安全风险。目前,我国建立了以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双备案的管理机制。除已有成熟技术规范的造血干细胞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外,其他干细胞治疗尚未进入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等条件。本案中,涉案“人羊膜上皮干细胞”尚不具备直接投入临床治疗的条件,某生物公司违规向个人销售该研究用药,某医院无相应资质却违规将研究用药直接进行临床应用,皆存在过错,均应当对袁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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