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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贷款出来借给朋友?盲目“谈感情”,可能很“伤钱”啊~

作者:张强强  发布时间:2024-06-12 17:40:24 打印 字号: | |

都说“谈钱伤感情”

可“谈感情”有时候也可能

很“伤钱”啊

为朋友“两肋插刀”而向银行借款

结果......

结果请往下看


本案案情


王某与丁某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开始,丁某以各种理由陆续向王某借款,王某碍于情面答应了丁某的借款请求。王某资金紧张,丁某便央求王某通过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借贷平台等方式取得资金后再转账给自己。丁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对借款金额予以了确认,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1%计算,并对借款时间、借款资金来源、还款时间等进行了确认。


王某:截至2024年,我已通过借贷平台给你借了20余万元了,你总找各种理由拒绝还钱,你现在必须把借款本息还给我。


丁某:我最近确实。。。


王某:咱们渝北法院见吧!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均系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银行e贷借贷平台、支付宝借贷平台等方式获取资金进行出借,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但被告丁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法院依法确认为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后再出借给他人,而金融机构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既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


即使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贷款转贷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套取信贷资金进行“以贷转贷”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


法官提醒


人情有代价,“帮贷”有风险。年利率12%的“毛利”不一定拿得到,本金还有可能收不回。出借款项要谨慎而为、量力而行,别接不住“馅饼”,却等来了银行催款通知书。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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