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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为治“脑壳昏”,竟用猎犬逮野味?重庆这两名男子被判刑罚

作者:曾浩  发布时间:2024-06-05 17:35:38 打印 字号: | |

吃啥就能补啥吗?

很多人吃野味无非是为了“进补”

殊不知这是一种无知行为

还可因非法狩猎而获


基本案情


杨某、李某分别于2018年、2022年开始驯养猎犬。杨某养有5条猎犬(含比特犬串本地犬、马犬串比特犬、贵州土狗),李某养有2条猎犬(均为比特犬串本地犬)。据杨某供述,这样杂交养犬的原因在于,杂交后的犬会拥有不同犬种凶猛、耐力、服从性、速度以及嗅觉等特性,将上述犬只相互配合使用,更有利于狩猎野生动物。


2023年4月,杨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一山林中用猎犬猎杀了1头果子狸。同年8月,杨某、李某共同在前述街道一山林中用猎犬猎杀了1头果子狸。杨某将猎杀的2头果子狸头部留存于家中,用于治疗“脑壳昏”。


经鉴定,2头果子狸头部所属动物的物种均为食肉目灵猫科果子狸,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动物(仅限野外种群),其物种整体价值均为1200元/只。根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长寿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犬捕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法院审理


杨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刑罚,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猎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的,属违法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狩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前述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都是违法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还构成犯罪。 


实际上,饲养禁养犬只的行为也可能违法。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相关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其中,比特犬在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均禁养,马犬在重点管理区禁养,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按照该类犬种禁养规定管理。


本案中,杨某、李某以食用为目的,未办理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犬捕方法狩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还构成非法狩猎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人刑罚,切实打击了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了生物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

维护生物多样性

有重要意义

要摒弃“野味滋补”的伪健康观念

拒绝野味 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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