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药店“老中医”开具的中药后
病人病情不仅没好转
还引起了药物性肝损伤
药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尤某因下肢疼痛至渝北区某连锁药店购买药品。经药店的工作人员推荐,原告尤某便在该药店坐诊的“老中医”处把脉问诊。“老中医”诊断后,告知尤某的病痛系寒气所致,并向其先后三次共开具8副中药处方。
尤某回家后,将8副中药熬煮后饮用,但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全身发黄、腹痛以及腹泻症状。尤某赶紧前往医院,被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经鉴定,尤某的肝损害与药店开具的中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尤某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调查后认定药店坐诊的“老中医”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药店聘请其坐诊看病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遂对药店进行了警告处罚。
随后,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接收该案后,从尤某的身体健康角度出发,多次与药店联系,引导药店以病人的健康为药店服务的根本,积极面对聘请无证“老中医”问诊所带来的后果,尽力让原告尤某安心治疗,早日恢复,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同时,法官也劝说尤某,平复心态,健康为重。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药店一次性赔偿尤某的损失6万余元。
胡 进
民一庭法官
法官说法
生活中,药店内“老中医”、“坐堂问诊”现象屡见不鲜,多以“咨询”、“免费检测”等名义招揽顾客,为病人把脉开处方、抓中药,开展诊疗活动。
“病人”往往因为生病身体不舒服,心理防线较弱,容易“病急乱投医”。此时,如果因为药店开展的非法诊疗行为致使患者对本身病情有了错误认识,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健康损害。
医师把脉、开具处方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进行。根据相关规定,设置中医坐堂医疗诊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疗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展中医坐堂医疗,属于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
法官提醒
药店应当本着为病人健康负责的态度,按照规定完善审批和登记手续,聘用有资质的医生为病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和药品。
病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到正规的药店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医生看病,或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切不可拿生命健康开玩笑。
(图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