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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拳击私教课上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王京 刘嫣然  发布时间:2023-10-14 16:35:42 打印 字号: | |

拳击私教课中受伤致残

是消费者自身原因

还是健身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因上拳击私教课受伤向健身机构索赔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酌情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赔偿原告医疗费等3万余元。

2022年6月30日,吕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私人/小组训练合同》,约定健身机构指派私人教练为吕某提供拳击私教训练课16课时,吕某按约支付了课程费用4800元。


2022年7月26日晚,吕某在该健身机构私人教练指导下正常训练过程中,做侧踢腿动作时致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吕某受伤后多次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34637.03元、康复费9600元。


2023年5月12日,经鉴定,吕某本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吕某认为,其系在某健身机构指派私教的指导下训练,由于私教指导不当,才致其左膝受伤,故将某健身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私教老师正常教学没有过错,吕某按照老师的指导训练也没有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健身机构存在安全保障问题,即吕某在正常训练过程中受伤,应属意外事件,若完全由吕某或者健身机构一方承担损害都会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某健身机构对吕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健身机构赔偿吕某各项损失共计30052.93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越来越重视身体健康,健身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为了使锻炼具有高效性和针对性,部分消费者会选择私人健身教练进行一对一指导。但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造成损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为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消费者和健身机构应注意些什么呢?


对于消费者来说


首先,要“懂自己”,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最好定期做全身体检,根据身体状况并结合医嘱实时调整运动项目,规避可能产生身体不适的运动项目,如心脏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快跑等较高强度训练;


其次,要“沟通好”,选择正规的健身机构和具有资质的健身教练,在训练前向健身机构如实说明自身身体状况和健身喜好;


最后,要“装备全”,准备适宜的健身装备,如防滑鞋、护具等,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


对于健身机构来说


首先,应排除健身场所的安全隐患,如及时清理地面水渍、定点摆放健身器材、张贴健身器材使用方法等;


其次,聘用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健身教练,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健身器材;


最后,健身教练应提前了解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合理的训练计划,亦应在训练过程中时刻关注消费者的运动状态,保持时刻“叫停”的警醒。


运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便有专业人士的指导,也无法完全避免意外的发生。消费者和健身机构既要“双向奔赴”,也要“互相保护”,莫让锻炼身体“毁了身体”。

(图源网络)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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