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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特别授权不是委托代理人的“免死金牌”!
作者:赵瑞  发布时间:2023-08-31 09:57:49 打印 字号: | |


委托代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小到帮忙签个快递,大到跨国贸易谈判,都有委托代理的存在。委托代理极大的扩展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促进了专业协作,因此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委托合同和代理制度。


大家日常所说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就是对委托代理制度生动描述。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有时会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让代理人全权代理,此时代理人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呢?答案是……



近日,渝北法院审结了一起多名业主起诉代理律师的案件。范某某等几十名业主通过王某购买了某房产公司房屋,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接房,范某某等人就委托陈律师代理购房案件,并签订特别授权委托书,陈律师撰写诉状要求房产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专门对陈律师进行释明,表示业主和房产公司可能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需要变更诉请及被告,陈律师当庭表示不变更,认为业主购买的是房产公司的房子,王某是代表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法律后果应该由房产公司承担。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范某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范某某等人认为,在诉讼中,陈律师擅自做主不要求王某承担责任导致业主败诉,应承担相应责任。


陈律师则认为,业主的核心诉求是要房子,且委托合同约定为特别授权,律师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进行职业判断,不能因案件败诉反推律师存在代理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等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陈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双方建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对民事诉讼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意义非常重大。



在法院就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进行释明时,陈律师作为执业律师,应当明确知道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应当将该情况报告业主并取得新的指示。陈律师无证据证明其将法院释明情况告知业主,也无证据证明事后业主对该情况进行了追认。


因此,其在办理该案中存在过错,导致业主丧失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选择权,故应当适当减少报酬。最后法院酌情陈律师退还业主所支付代理费的10%。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虽然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三章未对受托人主动告知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但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事项时,即使存在特别授权,受托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通常我们认为,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只要取得特别授权,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处理事务,无论处理结果如何,就不会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其实这是对特别授权、委托代理的误读。


受托人获得特别授权,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虽然处理事务的权限更大,但是对受托人的职业素养要求也更高。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事项时,受托人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提供帮助,以决定下一步解决方案。


本案中,陈律师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采取起诉房产公司的诉讼策略无可厚非,但是在法院释明后,应当意识到存在的诉讼风险,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当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谨慎起见,应当将该情况向业主告知,不能因具有特别授权而心存侥幸。虽然最终败诉结果由业主承担,但是陈律师在委托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存在委托过错。


另外,陈律师在委托代理过程中,代理流程管理不规范、工作资料不及时归档等工作不严谨情形,导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报告义务,最终法院认定陈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在委托代理中,特别授权是一把双刃剑,在授予代理人更大权限的同时,也对其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受托人提供帮助,并分析可能的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和委托人交流,保存好业务资料,做好工作留痕,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以维护个人声誉。(图源网络)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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