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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免费下载的照片就一定能免费使用么?
作者:郭蒙政  发布时间:2023-08-26 11:01:45 打印 字号: | |

无论是更换手机、电脑屏幕或者社交软件头像照片,使用百度搜索引擎在海量精美的图库中挑选自己心仪的图片已成为广大网友选择之一。那么如何合理使用这些照片?免费下载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呢?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百度图片中下载使用他人写真照片引发的肖像权纠纷,并最终判决某摄影公司向肖像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维权支出3000元。



周某系一名人体平面模特,2020年6月份拍摄艺术写真照片一组,其将写真照片集上传至百度图片中供网友浏览下载。2022年11月,周某突然在自己朋友圈中发现其写真集中的一张照片被一家摄影公司使用在企业微信公众号“8周年庆,双11双节宠粉50元秒杀”促销活动的宣传海报中,且位于海报正中央较为醒目的位置。周某遂与摄影公司联系,要求下架该写真集照片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该摄影公司认为,周某写真集照片是从百度图片库中搜索而来并且是免费下载的,而且照片上也没有周某的联系方式,如果无法使用,图片中应有所提示或者标注。


再者,其发布的促销活动海报共有八张图片,周某的图片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配图,且宣传目的不是推广拍摄写真集,而是全家福的促销活动。结合周某照片在海报中的位置、图片大小、清晰度以及较少的成交量,且已经删除了海报,摄影公司拒绝了周某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肖像权纠纷。摄影公司未经周某同意,将周某肖像发布在摄影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用于商业营销活动,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虽然摄影公司删除了包含周某肖像的宣传海报,但是其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应当对周某赔礼道歉。


根据全家福的售价以及摄影公司在朋友圈发布的订单图片和周某在海报中所占的比例、摄影公司发布宣传海报的形式,对于周某的经济损失酌情支持3000元。

法官说法


毋容置疑,国家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日渐重视,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可窥探一二。《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示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比如: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或者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



但如果使用他人公开的肖像照片是为了盈利或者其他商业目的,则必须征求他人的同意。无论他人公开自己肖像的渠道是百度、抖音、淘宝或者其他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APP或者网站,均需要肖像权人同意;且无论获得他人肖像的途径是否公开是否收费,均应当征得肖像权本人同意。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图源网络)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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