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她谈恋爱三年多,花了140多万在她身上,结果说分手就分手……这个钱她必须还我!”原告王某在法庭上义愤填膺地说道。
近日,渝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情侣恋爱期间转账行为如何认定的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于2019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2020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后双方于2022年4月因感情原因分手。
在此期间,原告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魏某转款共计147万余元,现原告王某诉请主张被告魏某偿还上述借款14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魏某抗辩称确实收到了原告王某转款的147万余元,但原被告双方并未达成借款合意,这些钱并不是借款。被告魏某举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述称案涉款项中的100万元是原告王某出资赞助被告魏某购买门面,系对被告的赠与。
同时,被告魏某另举示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支付宝转款凭证、微信转款凭证等证据,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恋爱同居三年期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被告也曾向原告转款几十万元,案涉款项中的47万余元系双方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
针对被告魏某的抗辩主张,原告王某庭审举示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据,可以反映出原告王某曾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要求被告魏某偿还其购买门面所用的100万元,被告魏某也认可了该100万元是向原告王某的借款,并表示会想办法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147万余元的性质认定。对于其中的100万元,被告认为系原告赠与用于购买门面,不是借款。
该款项金额较大,如果系赠与行为,应当由原告作出具体的赠与意思表示,但根据原告庭审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记录载明内容,表明原告并未对该100万元款项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借款合意,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剩余的47万余元,基于原被告恋爱关系,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且从原告庭审举示证据内容来看,无法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因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魏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如今,恋人之间转账现象非常普遍,然而,恋爱关系并未像婚姻关系那样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因此,在恋人分手之后,因转账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在日益增多。
恋人间互赠礼物、互相转账一般是为了表达情意,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小额转账一般视为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大额转账,转款方如果并非处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提供款项,应当要求收款方出具准确、合法的借款凭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该款项性质。同时,收款方也对所收到的款项是否系赠与存在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恋爱中的情侣们,若发生大额转账行为,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尽量避免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做到“好聚好散”。(图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