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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溢价77倍!一公司股权拍得1550万元!
作者:吴玉明  发布时间:2023-08-17 10:30:11 打印 字号: | |

渝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周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案中,依法查封并处置了被执行人周某某持有的另一被执行人能源公司98%的股权。


但截止评估时点,该公司净资产市值为-588.72万元。承办法官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适当高于执行相关费用的金额,即20万作为起拍的保留价于2023年2月7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在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以1550万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股权,较起拍价溢价近77倍。




案涉拍卖股权高溢价率的背后离不开执行法官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与精心巧妙的执行措施。周某某与能源公司均系被执行人,周某某系能源公司大股东。


被执行人间特殊的关系,使得摆在执行法官面前至少有两种执行路径:较为简单的模式是,以被执行人能源公司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启动“执转破”程序,将涉及能源公司的债务问题交由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处理。


但如此处理的话,则势必导致公司破产后的职工安置问题,因破产导致的经营障碍进而影响该地区的天然气供给等民生问题


另一种方案是,对被执行人周某某所持有能源公司98%股权进行司法拍卖,鉴于能源公司独特的经营资质和在该地区不可或缺的市场地位,执行法官预测“拍卖股权后或可迎来该公司的重生”


法官说法


执行中通常有很多民营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但其所属行业前景好,未来具备经营向好的可能,针对这类企业执行应最大限度降低执行行为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力争“执行一个案件,盘活一个企业”;针对涉民生企业执行,应当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寻求当事人及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案涉企业作为当地两大支柱型天然气企业之一,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执行中不仅应当确保申请执行人权益,还应当采取“活水养鱼”的方式支持企业经营以保障民生;当下,执行中查封的股权评估价值普遍偏低甚至为负值,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以适当高于执行相关费用的金额起拍”,及时挂拍该类股权,往往能收到意外成效,有效提升执行兑现。

(图源网络)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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