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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不符合学校招生政策,给服务费“运作”就能读?法院这样判
作者:刘霞  发布时间:2023-08-01 10:15:54 打印 字号: | |


“三对口”只有“两对口”

不符合学校招生政策

却想上心仪小学

找关系给服务费“运作”就行吗?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上小学“运作”形成的服务合同纠纷,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有损教育公平,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遂判决被告吴某退还原告王某服务费2.3万元。


2021年12月,眼看家中孩子来年即将步入小学,可孩子户口并未迁入居住地,着急的王某到处咨询打听招生政策。后经他人推荐与被告吴某相识,并相互添加了微信好友。王某告诉吴某,自家孩子户口并不在现居住地,但却想上某小学。


根据招生政策规定,必须满足房产证、居住地与户籍地“三对口”才能就读该校,这让王某一家犯了难。不料,吴某却胸有成竹表示,这种情况就读该小学没有问题。



后经双方磋商,原告王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吴某支付2.3万元,约定由吴某负责落实王某小孩入读某小学事宜。2022年6-8月间,原、被告双方多次在微信中沟通确认孩子身份信息,但原告一直未能收到入学通知书。


2022年8月31日,原告小孩未能办理入学报到手续。2022年9月1日,被告吴某告知原告王某此次安排入学出了意外,并表示歉意,同时承诺马上安排退款。事后,被告吴某一直未履行退款承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返还服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因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3万元,由被告负责落实原告小孩就读某小学,双方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与相关规定中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机会平等的原则和精神不符,有损教育公平,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吴某因该无效服务合同取得的2.3万元服务费依法应予返还。对于原告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鉴于其与被告均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创建和平和谐的招生环境,各地均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作出相关规定。阳光招生,实行招生政策全公开,招生环节全公示,招生流程全参与,才能保障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平、结果公平。


小孩入学对于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作为家长,应当密切关注适龄阶段学生入学相关规定,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应当及时与教委或者学校取得联系,并根据教委或学校的招生政策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在阳光招生前提下,及时领取入学通知书,让孩子能够正常入学。



如果明知自己不符合招生政策,却依然怀着侥幸心理,损害教育公平,认为只要花钱、找关系就能绕开招生政策,自主选择学校。这种不尊重规则的人,往往容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本案中,原告在明知自己不符合“三对口”招生政策的情况下,仍旧盲目信任他人能够落实其小孩上学问题,不仅差点损失钱财,还导致小孩到了上学时间却没有入学通知书,影响了小孩入学,实属不该。

(图源网络)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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