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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我买了药店推荐的处方药,服药后竟导致五级伤残??!
作者:胡人丹  发布时间:2023-07-13 09:48:43 打印 字号: | |


“法者,治之端也”。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守护者,也应当是法律的传播者、倡导者。“法官说法”栏目将以真实、生动的案例,向您展示法官的思考判断、经验逻辑、价值取舍。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引导大家更加理性地思考、看待问题,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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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案情简介]


原告辛某系八十多岁老人,平时会参加住家附近药店的免费测血糖活动。2021年6月2日,辛某在被告某药房礼嘉一店处测血糖,发现血糖值为7.8mmol/L。


该店工作人员告诉辛某血糖偏高,就向其推荐销售了格列齐特片(Ⅱ)等处方降糖药。辛某购买该降糖药后连续三天每天吃一片,第四天时突发意识障碍昏迷,被家人发现送医,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低血糖昏迷、呼吸型碱中毒等。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房礼嘉一店在无处方的情况下推荐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予以警告等行政处罚。


辛某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辛某申请对其住院治疗与其服用涉案格列齐特片(Ⅱ)的因果关系及比例等进行鉴定。经鉴定,辛某服用格列齐特片(Ⅱ)与其低血糖昏迷而住院有关,服用药物为完全作用的因果关系比例为100%;辛某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该精神障碍属于五级伤残等。


[法院审理]


渝北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格列齐特片(Ⅱ)为处方药,药房应凭医师处方向患者出售该药,涉案药房未经医师诊治且辛某在未持医师处方的情况下,擅自将处方药推荐并销售给辛某造成辛某人身损害后果,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责任。


购药时辛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以足够谨慎的态度按照医嘱及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但辛某不经医诊,就随意购买并服用处方药物,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相应责任。



结合原因力大小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辛某与药房的责任比例以 3:7 为宜。扣除被告垫付部分,渝北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礼嘉一店赔偿原告辛某15余万;不足部分由被告重庆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等。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状况更加关注。不少药店以免费体检、测血糖的名义,吸引人们前来药店,而部分老年人缺乏家人关注和正确引导,在无专业医疗机构、医生诊断佐证的情况下,轻信药店的检测结果,未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便购买药店人员推荐的药物自行服用,给自身健康带来极大隐患。


药店在无专业医师诊断、无处方的情况下推荐处方药导致他人伤残的,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定。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药店出售药品侵害其人身权益,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情况,损失与药店出售药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实践中,证明因果关系往往较为困难,当事人可以申请专业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具体到前述案件中,药房、辛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故法院综合考虑,判决药店承担70%的责任。



渝北法院提醒,当前我国人口已呈现老龄化特征,独居老人越来越多,老年人健康需求也日益凸显。不少老年人因行动不便、缺乏相应知识素养等,盲目轻信非专业人士推荐导致其权利受损。家人应当关爱、关注并引导老人正确就医,避免悲剧的发生。同时,药店等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因一己之利,作出不负责的引导、推销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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