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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走路需谨慎 场所隐患常维护
作者:王濛   发布时间:2019-07-04 10:12: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北法院民一庭王濛法官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重庆市渝北区王家街道社区公园举行了“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活动。

  本次审理的案件为邓某诉某家具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8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场购物,从车库进入电梯厅后突然摔倒,后发现摔伤处地面瓷砖破损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在商场摔伤属实,但不是因为被告未尽公共场所管理义务,而是因为原告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故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次庭审吸引了不少社区群众前来旁听,同时该院还邀请了5名人大代表观摩监督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借助本次案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条文进行了解释。最后,法官提醒旁听群众,消费者购物时应当在公共场所注意自身安全,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也应当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法官娴熟规范的庭审过程、通俗易懂的以案释法,均获得在场群众的一致好评。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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