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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约履行快递加盟协议,法官社区开庭当庭宣判
作者:潘晨  发布时间:2019-07-04 10:10: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北法院民二庭到宝圣南路社区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本次庭审选择了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快递业务中频繁产生的合同纠纷,精准对接群众所关心的问题,5名人大代表及数十名群众到场旁听,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上午九点半,随着法槌敲响,庭审准时开始。2014年10月24日,原告付某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快递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汽博区域内的快递派发及揽收业务。但是自2017年11月起,被告公司取消快递业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现起诉要求解除协议、退还保证金,并要求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双方就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并无争议,但就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争议较大。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为独资法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提交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公司在2016年9月21日前系两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为北京公司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后,该案法律事实已经调查清楚,证据已相当充分,法官亦当庭宣判解除《快递承包协议》、被告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同时判令本案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法官对案件进行解读。法官表示,本案的法定代表人之所以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在签订《快递承包协议》时,被告公司为两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其变更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不适用《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庭审结束后,部分群众也向法官反映了一些自己关于案件的疑虑,法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都一一耐心解答。

  在场群众、街道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纷纷表示,此次庭审活动,不仅让大家感受到庭审过程的庄严肃穆,也学习到了民事庭审规则和相关法律知识,尤其是本次案件对法人独资和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解读,让大家了解到不同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之别,让人受益匪浅。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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