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王开江、汪永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处拘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判处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为垄断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头寺附近区域内发放招嫖卡片的不法业务,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李维为首,被告人王川、殷铭航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7年5月1日,被告人李维、殷铭航发现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某商场发放招嫖卡片,遂进行阻扰并对二人实施殴打。李维使用折叠刀戳伤李某某的左侧腰背部及左手背,殷铭航使用拳脚殴打。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发现被害人龚某在上述地点发放招嫖卡片,李维使用折叠刀戳伤龚某左腹部,王川用东洋刀拍打龚某面部,殷铭航用拳头对龚某进行殴打,致龚某昏迷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7年8月,被告人李维与被告人王开江因争夺发招嫖卡的地盘产生矛盾。此后,李维购买了两支射钉枪及钢管,对两支射钉枪进行改装、焊接,制成两支枪支。同年9月2日,李维携带枪支,邀约被告人王川、殷铭航等人来到约定地点。王开江携带砍刀,邀约他人参与斗殴。22时许,王开江一方的刘某(另案处理)在打探情况时被李维等人发现,李维用携带的枪支向刘某开枪,并让王川驾驶车辆通过别车、追逐的方式追打刘某。
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李维、王川等人来到被告人汪永租住的房屋。次日凌晨,汪永在其房屋内容留李维、王川、叶卜源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汪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开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从汪永租住的房屋中查获砍刀两把、折叠刀一把、射钉器改装枪两支。经鉴定,两支射钉器改装枪均能有效发射,均是以火药燃爆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王开江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川、殷铭航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维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汪永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其他量刑情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