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新闻
将车主动开到法院,坚决不做失信“老赖”
作者:毛嘉庚、杨枫  发布时间:2018-08-15 08:30:17 打印 字号: | |
  将车主动开到法院,坚决不做失信“老赖”

  2016年6月8日,王某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王某购买一辆金杯牌汽车。同日,双方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购买的金杯牌汽车出租给王某,王某每期给付租金2098元,共计应付36期,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日,甲公司与彭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彭某为王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2月25日,王某在支付了前期租金14996元后无力支付后续租金,彭某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甲公司遂将王某与彭某起诉渝北法院。

  渝北法院受理后,通知了被告王某、彭某,二人承认违约事实,经该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该院依法缺席审理的结果没有异议。

  执行阶段,王某将其名下由渝北法院裁定查封的汽车一辆主动开到该院执行局停车场履行法院判决,表示要用拍卖所得价款还债。

  本案中,虽然两名被告都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但两人均承认了自己违约的事实,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体现出了良好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更难得的是,当执行员致电王某,通知他关于查封车辆、执行其价款并要求他配合时,王某没有拖延、没有抗拒,主动把被查封的车辆驶入法院执行局指定的停车点,配合执行人员进行了交接手续。

  最终,车辆拍卖后所得价款2万元由法院交付给了申请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缺的案款还有6万多元,王某与彭某都没有逃避债务,王某表示愿意开始打工努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彭某也在继续筹钱还款。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会对法院依法查封其财产表现出抗拒和不满,从而拒不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此,渝北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强制措施力度,在对“老赖”出重拳、施铁腕的同时,也注重抓好执行宣传工作,增加民众的法制意识,提高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助力打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联系电话:023-67177537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418号邮政编码:40112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