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渝0112民初20346号
周杰: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3719.31元,截止2017年8月10日的利息181.78元,罚息189.54元,复息3.1元;2、判决被告支付自2017年8月11日(含)至贷款清偿完毕为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13719.31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日计算,复息以未偿还的利息181.78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日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开庭三日前,本案定于2018年1月24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20346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一审案件承办人:刘骁畅 联系电话:(023)67188171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0日
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