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12民初20334号
陈吉川、陈登柏、李向前、罗茂贵、陈琴、张选贵、张俊、张丽:
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重庆市盈星齿条有限公司、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吉川、陈登柏、李向前、罗茂贵、陈琴、张选贵、张俊、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03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1499512.4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暂算至2017年7月20日的逾期罚息63542.16元,后续罚息以被告一未偿还本金1499512.40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执行利率9%水平上浮50%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起算至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暂算至2017年7月20日的复利992.64元,后续复利以罚息为基数,按贷款合同执行利率9%水平上浮50%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起算至付清为止;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6、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 联系电话:(023)67177560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6日
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