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7)渝0112民初7029号
赵温容、田尚坤: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温容、田尚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赵温容、田尚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款52 851元;二、被告赵温容、田尚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是以以15 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以254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6日起;以204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6日起;以387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6日起;以21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6日起;以2313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5日起;以2577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6日起;以2311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5日起;以93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以10 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6日起,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赵温容、田尚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有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6日
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