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渝0112民初9844号
雷敬卫: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铧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敬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9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雷敬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铧航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 896元;二、被告雷敬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铧航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30 896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30 896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雷敬卫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 联系电话:(023)67188982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6日
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