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12民初21000、21016号
重庆浓乡汇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元碧、鞠玉淑诉你劳动争议两案,因你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21000 原告:杨元碧)1、被告重庆浓乡汇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元碧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50天)工资3833元;
2、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50天)3833元;
以上合计:7666元。
(21016 原告:鞠玉淑)1、被告重庆浓乡汇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鞠玉淑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资2200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7日工资513元,计:2713元;
2、被告重庆浓乡汇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未与原告鞠玉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从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7月7日(45天)3300元;
以上合计:6013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案件承办人:李超 联系电话:(023)67177514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6日
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