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12民初17007号
韩华刚: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新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韩华刚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15日物业管理费1722.4元,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15日公摊水电费74.8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管费,截止2011年1月15日应支付滞纳金916.7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举证期限可由承办法官视情况延长)。本案定于2018年2月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 联系电话:(023)67177512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6日
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