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起纠纷 维权主体资格很重要
当前,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土地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围绕土地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久前,渝北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余大勇就在渝北区悦来街道清南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该起案件中村民小组是被村民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陈某认为自己作为集体的一份子,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后,其子应当享有一份土地补偿款。被告某村组组长积极到庭参加诉讼,但坚持认为原告陈某应得的补偿款已发,但原告陈某应当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起诉,而非个人,故本案主体不适格。
主审法官余大勇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开庭质证后,理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原告陈某一家承包了该村的部分土地。陈某婚后育有一子。后来因土地资源紧张,原告之子并未划分到土地。陈某父亲在世时,也作为另一承包经营户的代表,承包了部分土地。因此陈某认为其父亲去世后的土地应当由儿子来继承。但陈某起诉时,并非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而是将自己作为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来起诉,陈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为此,余法官依法向陈某进行了释明。最终,陈某选择了撤诉。
这起村民将村组状告到法院解决土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的案子,吸引了不少村民前来旁听。他们也想知道,在面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土地类纠纷时,自己应当如何维权。此外,也有不少村民纷纷咨询法官有关土地的问题,法官一一给予耐心热情的解答。
土地关系民生,土地贴近百姓。有关土地的纠纷通常牵涉面广,较为复杂,而且还有部分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法院提醒,在有关土地纠纷的维权中,无论如何都要遵循法律法规,特别是注意确定好维权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