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积怨分居数年 法官释法明理妥善调离
“真是太感谢法官了,顺利结束了我们不幸的婚姻,公平分割了我们的财产”。5月31日,原告罗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有着矛盾分歧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罕见地”均向法官一致表示感谢。而这一场景的出现,正源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李超法官组织的历经三小时的庭审。双方当事人经法官调解达成一致,自愿离婚,罗某当庭给付被告7万元房屋分割款。
现年67岁的男方罗某与51岁的女方谭某系老夫少妻,且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相识不久后即于2005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07年征地开发后,双方分得渝北区宝环路的住房一套。2008年10月,谭某以与其儿子同住为由,与罗某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多次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不幸的婚姻遭遇让罗某经常郁闷,加之年龄不断增大,罗某的视力逐渐下降,现已几乎失明。而作为妻子的谭某在这期间却未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罗某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一纸诉状将谭某诉上了法庭。
开庭当日,双方各自皆有不少亲属前来旁听,但双方矛盾较深,在法庭一见面即争吵不休、互呛对方,双方婚前各自所生子女还互相挑衅,扬言动手。案件审理后,鉴于双方当事人均系再婚,感情基础较为薄弱,且婚后长期分居,亦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加之对罗某的离婚诉请,谭某也当庭表示同意,李法官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许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虽然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但有共同的财产——位于渝北区宝环路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双方均认可该安置房价值为20万元,且均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对原告应支付多少房屋分割款给被告,却产生了显著分歧:原告只愿支付被告房屋分割款6万元,而被告认为原告应支付10万元。李法官结合情理法,耐心分别给双方做了调解工作。
对于被告,李法官解释因罗某患有眼疾,且持有残疾证,谭某对罗某负有夫妻扶养义务,即使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罗某也应多分;且双方在分居期间,罗某为治眼病向他人负债3万余元,若依法判决,谭某对该债务也应负担一部分。对于罗某,李法官开导其念及夫妻一场,可适当提高支付数额,可以当庭兑现,和和气气结束这段不愉快的婚姻经历。在法官耐心的反复规劝和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渝北区宝环路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罗某当庭支付被告谭某7万元房屋分割款。而这样的调解结果,也是让双方均感到满意、公平。罗某患有眼疾的实际情况得到了法庭考虑,在财产分割上得到了适当照顾;而谭某直接获得了7万元房屋分割款,有效杜绝了日后执行难局面的出现,节省了因忙于案件持续审理以及今后可能进入执行程序所产生的更多“诉累”、“跑累”。
五彩斑斓的世界,未必“非黑即白”,正如诉讼结果未必永恒的只有“一胜一败”。也许,还存在着“双赢”这第三状态。恰如这起司法案件的成功调解,法官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技能,缜密分析基本案情,充分考虑双方诉求,让当事人都各得其所,都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