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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聪:法律与国家的自由度--《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发布时间:2014-06-24 10:55:02 打印 字号: | |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与现代人的消极自由概相比,《论法的精神》是共和主义的而非民主主义的政治自由观念,或者说孟氏对“自由”的追求更多的是一种共和主义式自由。 
   在著作第一章部分内容中,孟德斯鸠就阐述了法的“精神”在于能够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气候、地理疆域、宗教信仰以及政治体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除了国家所处的基本物质地理状况会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走向外,更重要的是该国的政治体制以其能够容纳的自由度对法律的指引力度。
   孟德斯鸠以政治自由为标准将政体分为:共和政制(再细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循法的君主制和专断的专制政体。而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时他又强调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为此,政治自由度的不同必然成为了立法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以共和政体中的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为例,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民主政体所体现的自由度就明显比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贵族政体容纳的自由度要广一点,这种政体自由区别就会导致国家立法上的价值取向会有所倾斜。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自由的不复存在也导致了法律的精神的一种天然缺陷,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孟氏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孟氏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一定进步作用的。
   “三权分立”开辟了新的政治体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独立与配合让国家的自由度比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以及专制政体下的自由度更有弹性,这一因素的改变也导致了法律的“精神”相应的有所变动。可见,国家法律的精神依赖于政体下的国家自由度,国家的法律在制定、修整时也需要顾及该国基本政治体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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