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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办理自赔案件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自赔案件可组织听证
  发布时间:2014-01-09 15:35:04 打印 字号: | |
   法制网北京8月9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据悉,司法解释明确对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明确可以组织听证,促进了自赔案件程序的正当性与公开性。

  据介绍,司法解释共20条,涵盖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全过程。明确自赔案件为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将该解释适用对象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区别开来。确定了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司法解释系统地规定了回避制度。明确了回避原则、回避范围、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回避处理等内容,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办理自赔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的权利。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处理等方面,细化了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列举了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取消以往类似规定中包含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尊重和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有利于提升自赔程序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撤回赔偿申请的法律后果、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基本内容、作出并送达赔偿决定的要求、制作笔录和工作时限的要求,以及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具体办法,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据了解,以上规定对于加大赔偿请求人权利保护力度,提高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水平,改善涉赔矛盾源头治理效果,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制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权威解析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解读自赔案件司法解释

争议较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组织听证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近年来,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赔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实践中,许多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引入听证制度,加强协商力度,妥善处理涉赔矛盾,成效较为明显,但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公正程序实现合法权益的新期待、新要求。

  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各项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司法解释突出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突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职权行为,注重对义务性规范和限制性条款的救济设置,确保赔偿请求人顺畅地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诉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适用法院错误导致的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明确自赔案件指的是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该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这一环节,人民法院办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系因自身错误、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纠纷所致,属于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自身问题的阶段。因此,实践中将其形象地称为"自赔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如果赔偿请求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负责人指出。

  自赔协商不能超法律规定范围

  司法解释完善了自赔案件的承办与决定方式、办案方式、自赔协商以及中止、终结办理案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

  司法解释提出以审判员承办、国家赔偿小组或赔偿委员会讨论和院长决定作为自赔案件的办理方式。首先,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承办自赔案件,由承办人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其次,规定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将案件提交国家赔偿小组或赔偿委员会讨论。最后,因自赔案件牵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多个部门,涉赔矛盾较易激化,人民法院如果决定赔偿的,还牵涉国家财政支出,且是否赔偿的决定最终要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因此规定将自赔案件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国家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司法解释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后果的处理等方面,对上述法条加以细化。

  司法解释明确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应当遵循各方意愿,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开展协商;自赔协商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仍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为载体,以便赔偿请求人据此申领赔偿金;双方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此外,针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

  5类情形法院应决定终结办理

  引入听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明确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处理,取消"兜底"条款,这是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该负责人指出,这些规定有利于尊重和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有利于提升自赔程序的公正性。

  多年前,听证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改革创新"的内容,引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环节,其目的在于增加程序透明度。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办理自赔案件时,也采取了听证的办法,起到了扩大程序参与、增加程序透明的积极效果,是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好的经验。

  "听证是办理自赔案件的‘特殊方式,仅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进行。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该负责人强调说。

  司法解释在列举人民法院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时,取消了以往类似条文包含的"兜底"条款。明确5类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即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这些明确规定有利于尊重和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有利于提升自赔程序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该负责人表示。

  法制网北京2013年8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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