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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级别管辖
  发布时间:2014-01-06 04:02:04 打印 字号: | |



法院的级别管辖(表)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专利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例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等。)

基层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一审行政案件









 
责任编辑: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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